南昌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2017年修订).doc

2020-07-10 03:22:39


南昌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依法实施学生管理,公平、公正地处理学生申诉问题,加强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南昌大学章程》《南昌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高职生等通过注册取得南昌大学学籍的各类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学生认为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以直接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法诉讼,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于学生申诉以及保护申诉人隐私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受理机构

第五条 南昌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是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

第六条申诉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复查或召开听证会,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调查;

(三)作出处理决定和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校领导担任,负责主持申诉委员会议;委员由两办、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学生工作处、研工部、教务处、保卫处、团委、后保部、学生会、研究生会的负责人以及法学专家、相关学院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12人以上组成。

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诉、通知、送达等申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以及负责组织召开申诉委员会议。

第九条 申诉委员会有调查取证的权力,学校有关部门和师生有协助的义务。根据申诉事件的需要,申诉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人员或职能部门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实行回避原则,凡与学生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或其它关系的,应自行回避。申诉人也可对特定人提出回避请求。

申诉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主任委员的回避,由申诉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提出申诉,经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予受理: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不符合规定程序的;

(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失实的;

(四)原处理或处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相关规定有误的;

(五)有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原处理决定的;

(六)有证据证明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违规干扰处理决定的。

第十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经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受理:

(一)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期时限的;

(二)提交申诉后,自动撤回申诉的;

(三)签收复核决定或复查结论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四)已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申诉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学生因正当理由,致使逾期未能申诉的,可以于正当理由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请求受理。是否受理该申诉,由申诉委员会决定。

第十五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的处理决定(可为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及依据,并附上申诉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签名。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并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对于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通知申诉人5个工作日内补全,逾期未补全的视为放弃,不得再依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在正式受理申诉后,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出席会议的2/3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根据审查和讨论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或处分对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程序规范,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适当,处理或处分正确,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或处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1.认定事实不存在的;

2.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的;

3.违反规定程序的;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有误的。

(三)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申诉委员会提交原作出处分建议的职能部门重新作出处分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

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进行的,委员会意见予以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经申诉人申请,可对其基本资料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人,并由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如申诉人拒绝签字,则由学校工作人员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如申诉人下落不明,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学校指定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在学校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 在申诉期间,除开除学籍外,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学生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同一事件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申请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启动听证程序。对没有申请听证的,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二十八条 除涉及当事人隐私或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师生旁听。

第二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保证申诉人说明申诉请求和被申诉人答辩的进行;同时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在听证主持人的允许下,可以相互质证、辩论。

第三十一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三十二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三十三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原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新的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四条 所有听证活动均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是申诉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昌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2017年720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2008年9月8日校长办公会通过的《南昌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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