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工处 2019-05-02 06:50:00
南昌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提高我校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南昌大学学籍且按学校规定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通过勤工助学活动取得合法报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并进行社会实践、了解校情国情、了解社会,同时也是检验校院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方式。勤工助学是学校开展全员育人,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的重要阵地。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资助育人”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学校鼓励各职能部门和学院利用本单位资源和经费设置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聘用本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岗位设置情况报校学生资助中心备案,报酬由勤工助学设岗单位支付。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内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管理职责
第六条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包括制定工作政策,规划、统筹部署、协调及指导全校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校学生资助中心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校学生资助中心下设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学生组织,协助学生资助中心开展全校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各勤工助学设岗单位(以下简称设岗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落实资助育人职责,并提出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建议。
第三章 岗位的设置和聘用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应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和人事制度的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校内岗位和校外岗位,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以校内行政管理助理、教学管理助理、科研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助理为主;校外岗位是指校外单位设立并支付经费的,与学生学业紧密相关的,有助于提升专业技能类的岗位,一般的服务性岗位,不予接洽安排。固定岗位是指持续1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1次或若干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固定岗位的设置一般不超过单位编制人员的30%,承担学校一定管理职责的学生组织根据所承担的管理职责工作量可以适量设置一定的固定岗位,其他学生组织(社团)原则上不设勤工助学岗位。每年12月,各设岗单位对本年度勤工助学工作进行小结并填写《南昌大学校内勤工助学设岗申请表》,向学校申请设置下一年度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经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设置岗位。
第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原则上不设临时岗位,确有工作需要,应提前一周向校学生资助中心申请,由校学生资助中心酌情安排。
第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原则上实行一人一岗,在同一学期每个同学只能在一个岗位上岗。各单位在核准的经费额度内根据固定岗位津贴标准自行确定上岗人数,人员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换。原则上无特殊技能要求的岗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岗位应不低于60%。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填写《南昌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个人申请表》,由学院推荐,参加学校组织的公开招聘,经勤工助学设岗单位面试合格,进行岗前培训,签订《南昌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 上岗学生与勤工助学单位签订的《南昌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中合约期一般为一个学期,在此期间不得中途无故辞职。如中途确因特殊原因要离岗,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两周向勤工助学设岗单位提出申请,由勤工助学设岗单位审批同意并报校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校外设岗单位或校内自筹经费的设岗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校学生资助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校学生资助中心推荐适合设岗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组织学生与设岗单位签定三方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设岗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四章 勤工助学津贴的管理和发放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设立勤工助学专项基金,用于校内勤工助学学生报酬、学生培训、管理的经费开支。并鼓励校内外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勤工助学基金注入资金。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现岗位设置情况并参照以往勤工助学开展情况,从勤工助学专项基金中下拨一定额度的经费给设岗单位用于发放上岗学生的勤工助学津贴。当年下拨的勤工助学经费不跨年度使用,不超额使用。
第二十一条 从学校勤工助学基金中开支的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工作表现等,经职能部门审核同意,按每人每月150-600元标准发放。少数有特殊需求的岗位可按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发放,但需单独申报;临时岗位按15元/小时的标准发放。以上标准,可根据国家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经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适时调整。学生勤工助学津贴原则上按月计发。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将其用于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
第五章 资助育人与考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是资助育人的重要方式。学校为每个上岗学生建立勤工助学档案(内含申请表、协议书、鉴定考核表等),进行统筹管理。上岗前组织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基础培训),上岗后对学生抽查工作表现和津贴发放情况,聘期结束后,对学生进行考核,培养和提升学生的劳动意识、自强自立精神和综合素质。
第二十四条 各设岗单位负有育人和管理职责。要指定一名联络员联系校学生资助中心,开展本单位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工作,并为每一个岗位确定指导老师,指导老师对上岗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等教育和业务指导,经常关心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学生上岗前,应结合岗位职责进行上岗培训,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给学生授课或与学生座谈交流。
第二十五条 各设岗单位要加强对上岗学生的考核。在学生聘期结束时,学生填写《南昌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鉴定考核表》,对勤工助学工作进行总结;指导老师对上岗学生的工作表现作出综合鉴定;设岗单位参考指导老师的鉴定意见,评定学生考核结果。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优秀等级人数不超过本单位设置的勤工助学上岗数的10%。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年对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以及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违反相关规定的学生进行处罚:
1、学生无故缺勤或找人代岗一月达到三次者予以辞退。在合约期内中途无故辞职、擅自离岗者扣发当月勤工助学津贴,取消两个学期上岗资格,并将勤工助学表现情况反馈给学生所在学院。
2、违反相关制度,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勤工助学经费的学生, 视情节轻重,予以教育、取消下一学期上岗资格,直至违纪处理。
3、凡在申请岗位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因工作失误产生后果并被辞退的学生,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4、对于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协议的学生,学校将视情形取消该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5、未经学校批准,学生利用勤工助学名义在宿舍或校内外其他场所从事经营性活动,学校将按校纪校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1、对不履行勤工助学职责的指导老师,将表现情况反馈老师所在单位。
2、对不履行育人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单位,将核减下一年度勤工助学经费。
3、对违反相关制度,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勤工助学经费的单位(个人),视情节轻重,予以整改、核减下一年勤工助学经费,直至报送纪检等相关部门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江西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研究生院参照执行,具体办法由研究生院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 年 月 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原2006年8月29日校长办公会通过的《南昌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南昌大学校内勤工助学设岗申报表》
2、《南昌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个人申请表》
3、《南昌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
4、《南昌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鉴定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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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南昌大学家园工作室 / 赣B2-200501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