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樟家园
  • 南昌大学本科优秀学生评选办法 (2016年修订)
    作者: 发布于:2020-07-10 03:55:32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适应校院两级管理改革的需要,发挥学院在学生培养、教育、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和主体地位,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决定在学生中进行评优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类别

    优秀学生评选类别分为“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活动积极分子”。

    第三条 基本条件

    参加各类评优者在参评学年内应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并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2.学习勤奋,勇于创新,学年内无补考、无重修、无不及格现象;

    3.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心素质良好,体育成绩达标;

    4.遵纪守法,文明诚信。模范遵守校纪校规,未受过纪律处分,无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等现象。

    第四条 评优具体条件

    (一)符合基本条件,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三好学生标兵”。

    1.学年内获特等奖学金;

    2.学年内获一等奖学金,并且在各类科研学术活动和竞赛中表现突出。

      (二)符合基本条件,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三好学生”。

    1.学年内获一等奖学金;

    2.学年内获二等奖学金,并且在各类科研学术活动和竞赛中表现突出。

    (三)符合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评为“优秀学生干部”。

    1.学年内担任班委、团支部委员以上、聘期满一年且在学院备案的学生干部;

    2.思想品德好,工作责任心强,热心为同学服务,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工作成绩显著,受到师生的广泛好评,在同学当中享有较高威信,经所在班级或所在组织考核优秀者;

    3.在各类科研学术活动和竞赛中表现突出或学年内获优秀学生奖学金者,可优先推荐。

    (四)符合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评为“社会活动积极分子”。

    1.热心从事社会工作,积极组织或参加各项有益活动,在宣传报道、文体活动、劳动卫生、科研工作、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

    2.在各类科研学术活动和竞赛中表现突出或学年内获优秀学生奖学金者,可优先推荐。

    第五条  评选比例

    1.“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获得者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院参评人数的3%

    2.“三好学生”荣誉称号获得者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院参评人数的5%;

    3.“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获得者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院参评人数的8%;

    4.“社会活动积极分子”荣誉称号获得者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院参评人数的10%。

    第六条  同一学生同一年度原则上不兼评上述多种评优荣誉。

     第七条 评优时间及程序

    (一)评优时间

    每年的十月进行。

    (二)评优程序

    1.辅导员组织班级考评小组按照学院细则所规定的标准及条件进行初评提名,然后将提名人选在班级进行民主评议(投票)后确定初评人选,并在班级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后,由辅导员初审签字上报学院;

    2.学院审核后,将优秀学生名单在学院内公示三天,学生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学院反映,学院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及时处理,并给学生反馈结果;

    3.公示无异议后,优秀学生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由学院核准签字(盖章)后,连同电子数据上报学工处备案;

    4.学工处汇总各学院报送的优秀学生备案名单,在全校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发文表彰。

    第八条  组织实施 

    1.优秀学生评选工作以学院为单位进行,在学院党政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辅导员为各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组织实施。学院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并抓好落实。

    2.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单位的优秀学生评选实施细则,在一定范围内征求学生意见,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后报学工委办、学工处审核案。学工委办、学工处对学院优秀学生评选工作实施协调、监督。

    3.经学校审核,凡不符合条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已得荣誉,并视情节轻重,按校纪校规处理,其名额不另行替补。

    第九条 奖励办法

    1.获得以上各项荣誉称号的学生由学校统一颁发荣誉证书。

    2.评优登记的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昌大学全日制普通学生,2016级学生起施行,由学工委办、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