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营造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适应校院两级管理改革的需要,发挥学院在学生培养、教育、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和主体地位,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爱国、爱省、爱校,积极上进,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养;
(二)文明诚信,无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
(三)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学习成绩)排列在本班级的前50%,且所有课程无补考、无重修、无不及格现象;对于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本科生,英语成绩符合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英语条件;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素质良好,体育成绩达标;
(五)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学年中无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未受过纪律处分。
第三条 奖学金具体评选条件及评定的有关标准
(一)具体评选条件
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原则上应排列在本班级前30%。
(二)奖学金的等级和标准
奖学金用于奖励全面发展的学生,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依据,分为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个等级,奖励金额分别为人民币4000元、2000元、1000元。
(三)其他
1.学院在各自核定的计划总金额之内统筹评定,不得突破;
2.各学院在获奖面、等级名称及奖励标准、学院核定计划总金额不变的前提下,可自行制定各个等级的获奖比例及具体参评条件;
3.因各种原因取消奖学金参评资格而造成奖学金名额空缺的班级,其获奖名额可依次递补,递补人员需符合参评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奖学金的评定时间和评定程序
(一)评定时间
奖学金评定采取本学年评上学年的办法,评定时间为每年九月。
(二)评定程序
1.班级考评小组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奖学金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在班级公示三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辅导员核准签字报送学院;
2.学院审核并将获奖名单在学院公示三天,学生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学院反映,学院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及时处理,并向学生反馈结果;
3.经公示无异议后,获奖名单由学院核准签字(盖章)后,连同电子数据报送学工委办、学工处备案;
4.学工委办、学工处汇总各学院上报的获奖学生备案名单,在全校公示三个工作日。学生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学工处反映,学工委办、学工处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及时处理,并向学生反馈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在规定时间段内,到计财处办理奖学金发放手续;
5.各学院组织填写《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登记表》,加盖学校公章后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五条 奖学金发放
1.奖学金以学年为单位一次性发放。
2.学校按照奖学金评定的等次、金额,将奖学金发到学生本人银行卡中。学院不能以任何形式将学生奖学金挪为它用。奖学金实际初评金额超出计划总金额的学院,应将获奖学生按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不能将奖学金平摊。
第六条 奖学金评定工作以学院为单位进行,在学院党政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
第七条 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单位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在一定范围内征求学生意见,经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后报学工委办、学工处审核备案。学工委办、学工处负责对各学院奖学金的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接受投诉。
第八条 凡获得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统一为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
第九条 凡隐瞒错误或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学金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荣誉称号,追回已发放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按校纪校规处理,并取消下一年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昌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自2016级学生起施行,由学工委办、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