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坚持人为本、德为先、学为上的育人理念,适应校院两级管理改革的需要,发挥学院在学生培养、教育、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和主体地位,努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与定性、记实与评议相结合的方式,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状况。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素质(A)、课程学习成绩(B)、实践与创新素质(C)三部分。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测评的最终结果(D)计算公式为:
D = A × 10% + B ×(60% ~ 80%)+ C ×(30% ~ 10%)
第五条 各学院在本办法的框架内,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可在弹性区间内确定课程学习成绩(B)和实践与创新素质(C)测评所占的比例,调整有关测评指标,制定出本单位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在一定范围内征求学生意见,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后报学工委办、学工处审核备案,向全校公布。
第六条 测评结果将作为学生各类奖、助学金评定、各类荣誉称号评审、就业推介等的主要依据之一,也可应用于免试研究生推荐。
第二章 测评内容
第七条 基本素质主要包括思想道德素质、日常行为规范、身心素质等测评指标,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基本素质测评得分采取给定基准分(思想道德素质40分、日常行为规范40分、身心素质20分),并在基准分基础上减分的方式,每个方面的扣分均不得超过该项给定的基准分。
(一)思想道德素质方面(A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煽动闹事、组织非法游行集会、张贴大小字报、参加各类邪教组织,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该项不得分; 中共党员、学生干部对突发事件或违法违纪案件不报告、不及时处理、不制止或不抢救的,工作严重失职者扣15分,在事故中负有领导、组织责任者,扣30分。
(二)日常行为规范方面(A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者,该项不得分;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扣25分/次,受严重警告以下处分者扣20分/次,受校级、院级通报批评者分别扣10分/次、5分/次;有恶意拖欠学费等其他不良诚信记录者,扣10分; 凡各种考勤(上课、早锻炼和要求参加的集体活动)缺勤次数未达处分下限者,每缺勤一次扣2分,迟到或早退累计两次计1次缺勤;学生入学教育考试不合格者扣10分。
(三)身心素质方面(A3):参评学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不到50分或其中一学期体育课成绩不到60分者,该项不得分;按规定办理了暂缓或免予测试者,可以不扣分。
(四)基本素质测评所得总分计算公式为:A = A1 + A2 + A3
第八条 课程学习成绩得分根据平均学分绩点进行折算,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根据《南昌大学成绩评定及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执行。
第九条 实践与创新素质测评主要是对学生在科技创新、学科与文体活动竞赛、社会活动与社会服务等方面获得成果的鉴定和评价。实践与创新素质测评采用记实加分的方法,分项累加,满分100分。其主要内容分为:
(一)学生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系列活动竞赛的,参加与专业学习相关的学科竞赛或各类文体活动竞赛的,出版著作或发表学术论文及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的,取得科研成果奖励或通过鉴定的,或授权发明专利的,辅修第二专业或第二学位的,可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由学院进行认定,具体加分标准由学院自行制定。
本项得分记作C1,累计加分不超过60分。
(二)社会活动与社会服务。
1.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公益活动及其他社会活动,有突出表
现的;有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突出事迹者,受到校级、省级或国家级表彰的(由学工委办、学工处进行认定),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加分标准由学院自行制定。
2.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学年内担任学生干部者,经所在班级、学生组织或聘用单位考核合格,依据学工委办、学工处制定的学生干部加分标准统一执行。身兼多职的学生干部只计一次最高分。
本项得分记作C2,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三)学院自主加分。由学院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增列相应项目和指标予以评分。
本项得分记作C3,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第十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学年为单位进行,采取本学年评上学年的办法,评定时间为每年9月。(对于毕业学年学生的考评,评定时间为每年3月,仅对夏、秋两个学期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优秀毕业生评选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测评工作以学院为单位进行,在学院党政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辅导员为各班学生测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组织实施。学院分管学生工
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并抓好落实。学工委办、学工处对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进行协调、监督。
第十二条 测评期间,学生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反映,学院必须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及时处理并回复。学院测评结果一经审定报送,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四章 测评流程
第十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主要分学生自评、班级测评小组初评、学院审核三个步骤进行。
1.学生按照学院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自评,填写测评表,并附证明材料上交其所在班级测评小组;
2.班级测评小组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在班级公示三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辅导员核准签字报送学院审核;
3.学院审核通过后,在学院公示三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数据报送学工委办、学工处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昌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自2016级学生起施行,由学工委办、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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